大河镇:法理情融合化解纠纷 构建基层善治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5-07-23 18:58:56 来源:大河镇 浏览量: 作者:陈治宏
一、背景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格局调整,基层矛盾纠纷呈现数量增多、类型多元、化解难度加大的趋势。同时,村级组织面临法律专业能力不足、调解权威性不够的困境,传统普法也存在针对性弱、形式单一等问题。为破解这些难题,大河镇立足实际,探索深化“法理情融合”实践,构建起前端预防、中端调解、末端巩固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新机制。其中,大营坝村“结对普法”化解土地纠纷的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法理情融合”的强大生命力。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前端抓预防,精准普法“治未病”
按需供给普法内容。通过网格员走访、村民代表会议、线上平台等多种渠道,常态化收集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点(如征地拆迁政策、民间借贷风险、赡养继承规定等)。针对性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建好用活“法律明白人”队伍。 在每个村(社区)遴选培育5名有威望、懂法律、热心公益的“法律明白人”。通过定期培训提升其能力,赋予其在日常宣传政策法规、排查矛盾隐患、解答简单咨询、参与村务管理中的骨干作用。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明确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办理窗口业务过程中,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执法与普法的有机统一。
(二)中端强调解,依法依规“解疙瘩”
夯实村级调解基础。优化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结构,确保有“法律明白人”参与。明确村级组织对辖区内简易矛盾纠纷的首接首调责任,鼓励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完善调解员培训、考核和激励保障机制。强化镇级支撑联动。专业力量下沉,由镇社会治理办牵头,整合司法所、法庭、派出所及法律顾问等资源,组建专业调解支持团队。对村级上报的复杂、疑难纠纷或涉及多部门的纠纷,及时响应,根据需要下沉指导或联合调处。“谁执法谁普法”融入调解。 在涉及特定领域的纠纷调解中(如土地纠纷、消费纠纷、劳资纠纷),要求参与调解的相关执法人员,结合案情具体解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将普法深度嵌入调解过程。注重法理情融合。 在依法调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乡贤等力量在化解情感、邻里、家庭类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寓普法于调解全过程。将每一次调解都视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案情向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解读相关法律知识、分析法律风险、明确行为边界,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末端重巩固,跟踪服务“防反复”
落实调解回访。对已调解成功的纠纷,特别是涉及后续履行的协议(如赡养费支付、损害赔偿等),由村级调解员或“法律明白人”定期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巩固调解成果,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推行“结对普法”。 对纠纷当事人、重点人群或有持续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众,建立由镇村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法律明白人”为主的“结对普法”机制,提供常态化的法律咨询、政策解答和心理疏导服务。深化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将法治精神、诚信守约等内容融入村规民约修订。利用宣传栏、广播、文化活动等载体,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建设太平山禁毒文化公园,寓教于乐,提升群众防范意识。
(四)典型案例:大营坝村“结对普法”干部田德生成功调处王某与杨某土地权属纠纷纪实
冲突升级,普法亮剑止干戈。2023年起,大营坝村村民王某与杨某因0.1亩土地界限争执不休。双方认定早年划界不清,在村干部多次调解中各执一词,矛盾持续发酵。2024年2月一次调解中,两人激烈争吵推搡,杨某甚至抄起锄头指向王某,冲突一触即发。关键时刻,“结对普法”责任人田德生及时予以制止:“动手伤人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坐牢!为这巴掌大的地,值得赌上一辈子吗?”有力劝说如冷水泼面,双方瞬间冷静,当场承诺绝不诉诸暴力。
深挖症结,精准释法破心防。为根治矛盾,田德生开启“脚板+板凳”工作法。一是踏勘现场,洪水冲刷导致原有田埂消失,争议地块已成乱石滩。王某认为“水冲走的就是河道,不算占地”,拒不让步。二是夜访民情,连续三晚到杨某家唠家常,发现其坚持“不闹不解决”思维,更撂下狠话:“再不解决我就去县里搭帐篷!”三是法律攻坚,针对王某认知误区,田德生翻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指出:“洪水冲毁不改变承包权!这地只要在承包证范围内,就是你老王的。”又对杨某直言:“去信访局搭帐篷?《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扰乱秩序可拘留!”同时掏出手机播放因闹访被处罚的新闻案例。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王某终于理解土地权属法律逻辑,杨某也被田德生磨破的鞋底和沙哑的嗓音打动,松口同意再调解。
法理情交融,两年积怨终化解。2024年8月,镇村干部组成联合调解组。田德生主导“三步走”:一是摆证据,出示原始承包图纸、洪水灾害记录,确认争议地属王某承包范围。二是讲情理,请出双方都敬重的老村支书回忆:“当年你俩父亲一起修这条渠,还互相送过腊肉啊!”三是明方案,依据《民法典》第288条相邻关系原则,王某承诺修缮水渠时后退半米留出公共通道,杨某当场撤回诉求。当两人颤抖的手在协议书上按下红指印时,围观村民自发鼓掌。这场历时两年、险些酿成刑案的纠纷,在法理情的深度融合下彻底化解。
三、经验启示
实践探索深刻启示我们:坚持法治思维是核心。必须将依法治理贯穿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全过程,确保调解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结果是公平公正的,经得起检验。普法工作是培育法治思维的源头活水。用好“法律明白人”是关键。他们是扎根基层的法治“播种机”和“稳压器”。必须加强选育管用,使其在政策宣传、矛盾调解、法律服务中真正发挥骨干作用。注重“按需普法”是基础。 普法内容必须紧贴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和迫切需求,才能提升吸引力和实效性。做实“跟踪服务”是保障。 对重点对象和调解协议履行进行回访和结对联系,是巩固成果、预防反复、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的重要环节。强化“镇村联动”是支撑。 有效整合镇村力量、部门资源和社会力量,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是应对复杂矛盾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