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渠县某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办理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经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加之,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第1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始终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认真落实“首违不罚”等相关规定,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切实优化营商环境。